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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网红“杨老二”社火表演被灌酒后离世,其哥:演员被劝酒已成当地习俗

▲“光头杨老二”在表演中。视频截图▲“光头杨老二”在表演中。视频截图

2月20日晚,被甘肃当地称之为最美妖婆的网红“光头杨老二”离世,其离世原因疑似演出途中被游客大量劝酒导致。有网友在其离世后发视频纪念,称:“榆中最美妖婆一路走好,酒虽然是好东西,但切莫贪杯,人生无常世事难料,愿所有朋友们不劝酒不贪杯。”

“杨老二”哥哥杨海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演员被劝酒属于我们这的表演风俗,一般妖婆子被处决或者拉毛驴这种丑角上场时,会被游客叫住劝酒。从大年初三到出事的前一天,我们表演时一直没有喝酒。”但是在其弟弟出事那天,杨海龙表示已经不是劝酒的程度,也不是演员自己喝,而是直接往其弟嘴里灌。“表演我也在现场,只不过所处的方位不一样,没有注意到我弟那边的情况。后来有人说我弟被灌了一斤半左右的白酒,而且是五十多度的酒。”

杨海龙称,表演时其弟被游客轮番劝酒,“你一杯我一杯,灌了好多杯,有人说我弟被灌了一斤多酒。”根据杨海龙提供的视频显示,当天的社火表演中的确有游客给演出者劝酒。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视频里有两人围着一演出队员,一男子手执酒瓶,另一男子从身后搂着演员的脖子试图让演员喝酒,而旁边的另一位演员也被一男子搂着动弹不得。

红星新闻记者在短视频平台检索当天表演视频,发现了“杨老二”被劝酒时的情形。视频中“杨老二”被多人围在中间,想要离开未果,一男子手拿红色酒瓶,将酒倒入白色杯子中。经过一段时间表演,此时“杨老二”已开始大口喘气,被围住的他最终将杯中的酒喝完,旁边还有围观群众发出“满上嘛”的声音。

▲“杨老二”被游客劝酒。视频截图▲“杨老二”被游客劝酒。视频截图

在这种一边演出一边被劝酒的氛围中,原本当天有三场演出,“杨老二”只表演了两场。在第二场演出结束后,邀请社火队演出的某煤矿负责人多次向演出队的负责人致电,杨海龙当时已经赶到弟弟身边。当晚7点,“杨老二”无法唤醒,自此哥弟两人阴阳两隔。事发后,社火队就此事给予了部分赔偿,但家属表示金额并不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张江蔚律师表示,在此事件中劝酒者不仅涉及民事责任,强行灌酒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劝酒致人死亡案件中,劝酒者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需要从引发醉酒死亡的劝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劝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劝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认定。

如果最终确定劝酒者存在过错,且未对醉酒人采取积极履行照顾义务,其劝酒行为与受害人最终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根据上述《民法典》规定,劝酒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演员被劝酒虽然是当地的表演风俗,但若演员并非出于自身意愿喝酒,而是被强行灌酒,且最终由于灌酒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死亡后果,那么灌酒者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在劝酒过程中,如果明知他人酒量不行,且他人已声明自己身体已有不适,依然实施故意灌酒或者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强迫劝酒行为,且在深度醉酒后未作合理安置,出现死亡后果的,劝酒人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社火表演队作为此次民俗表演的组织者,其成员在表演中被灌酒时,应采取劝阻措施,在其表演队员被灌酒导致醉酒后,应积极履行照顾、送医等注意义务。

如果最终确认“杨老二”的死亡原因与表演中的劝酒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家属可以向劝酒者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若社火表演队在此次事件中未履行注意义务,家属可以要求社火表演队与劝酒者按照过错比例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特约记者 钟梦哲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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